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9/21/content_5545345.htm#
其中,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中第5、6条分别取消了新农药登记试验,七类肥料登记行政许可,请大家关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5 |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在线备案平台,方便有关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3.对备案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进行抽查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在“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
6 |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