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学物质申请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 几种情形和流程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君润科技化学品事业部最近接到不少企业关于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的咨询。在此,特将化学物质申请增补列入《名录》的几种情形和流程梳理如下,供相关企业参考: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以及配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企业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前的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

2003 10 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增补列入《名录》。

 

申请增补流程:

1.      申请人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增补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化学物质的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材料。

2. 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增补。符合增补要求的化学物质,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和公示意见作出决定,发布公告增补列入《名录》。

3.      企业凭公示/公告信息即可办理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加工使用。

 

二.登记物质列入《名录》

1)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12号)取得登记的物质列入《名录》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依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以上程序同样适用。

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依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2)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取得登记的物质列入《名录》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名录》的, 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7 号)取得登记的物质列入《名录》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的规定,取得正常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名录》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12号)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综上,第一类情形针对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前的化学物质,需要企业自行申报,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凭生态环境部官网公示/公告信息方能开展活动;第二类情形针对的是新12号令、7号令、17号令下分别取得常规登记证、常规申报登记证、正常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均由生态环境部公告列入《名录》,不需要企业自行申报:

A.              新12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B.7号令下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不管有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活动,最晚将于2026年1月1日公告列入《名录》;

17号令下取得正常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最晚将于今年6月底前公告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