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新12号令的登记后监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登记指南规定了企业登记后的义务。

君润科技给大家梳理一下生态环境部对已获证企业,以及加工使用相关单位的后期监管:

1.       总体要求

登记证持有人、备案申请人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情况开展活动。登记证不得转让。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

2.       信息传递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2)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3)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4)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将以上信息传递给下游用户,并要求继续逐级传递直至最终加工使用者。同时,加工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上相关信息。

3.       首次活动报告

常规和简易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应在首次生产活动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4.       年度报告

常规登记证上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于每年430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5.       信息公开

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

6.       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7.       资料保存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实际使用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君润科技工业化学品事业部,向广大企业提供:

•     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

•     列入名录申请服务

•     新化学物质登记服务 (备案/简易登记/常规登记/新用途管理登记)

欢迎来电、来访或加微信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