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申请农药登记延续和剂型变更的情形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农药产品登记延续的同时,提出农药登记变更申请,但应作为两项独立的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提出申请。

        剂型或含量、使用范围、毒性变更等都属于农药登记变更的情形。农药登记变更和农药登记延续都属于农药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其承诺办理时限不同:农药登记变更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限,技术审查时限不超过6个月);农药登记延续承诺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审查时限,技术审查时限不超过2个月)。

        由于承诺时限的不同,农药登记延续事项会先于农药登记变更办结。如办结通过,企业首先会收到登记有效期已处理但变更事项未变化的农药登记证(这时候注意不要误以为漏审批变更申请了,请耐心等待一阵),之后会再次收到登记有效期与变更事项都已处理的农药登记证。此时申请人将第一份农药登记证寄回农业农村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