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要注意的有哪些(二)

产品使用期限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商标名不可宣称医疗效果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


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儿童等特殊人群注意事项需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小样等赠品试用装标签也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造型小巧、品种繁多的化妆品小样日渐火爆,逐渐成为各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方式之一,购买化妆品附赠小样成为不少品牌宣传和促销的主要手段。

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向消费者免费派发或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化妆品小样,不仅能减少高额的广告费用支出,而且可试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体验感相较于广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可以为品牌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小样所呈现的新鲜感和便携性正好迎合了当代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而且较高的性价比更是“圈粉”无数年轻人。但是市面上的一些小样、赠品并不像正品一样有规范的标签,往往标识非常简单模糊,有的甚至什么标识都没有。


自5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按照规定要求,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化妆品品牌在发放赠品、小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标签规范,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也要仔细辨别,查看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存在字号不规范等瑕疵责令改正


化妆品标签存在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标签规定情节严重者处五年禁业


《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