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省市 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等政策区别

旧系统备案产品认领

 

广州市:

 

备案人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新平台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旧平台)完成备案流程的历史产品进行认领;旧平台2021年9月15日之后未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备案产品,由备案人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备案或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请取消备案。备案信息主动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旧平台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

 

山东省:

 

目前,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由原备案平台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相关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有关要求,尽快在新备案平台认领确认相关产品,并做好相关信息维护、资料上传等工作。2022年5月1日前,仍未认领确认的产品,将按程序取消备案。

 

浙江省: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江苏省: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上海市: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未完成年度报告产品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备案人应当在上述整改期限内及时申请取消备案。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开通备案用户权限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取消产品备案的书面申请。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联系方式见附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扫描件,待防控措施结束后,通过寄递等方式补交纸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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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省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北京市: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未完成年度报告产品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及时申请取消备案。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开通备案用户权限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向承担辖区监管职能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取消备案的书面申请,或向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提出取消备案的书面申请,由相关部门协助完成产品的主动注销。


福建省: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湖北省: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人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注销进口普通化妆品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