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4月,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第12号部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该《办法》的出台,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将被取代。新《办法》成为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规定了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必须按规定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化学物质生产企业,帮助化学物质生产企业完成化学物质的申报,君润科技现将在新的《办法》规定下,开展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工作梳理如下:
有关登记范围
一方面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化学物质,总结起来包括:
-
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
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
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中的新化学物质。
-
物品中所含的且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等等。
已列入《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包括:
-
高危害化学物质;
-
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PB),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BT)的化学物质。
登记主体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新化学物质的登记申报
-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直接进行申报;
-
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进行申报时,必须委托国内代理人;
-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豁免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其生产者、进口者或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
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或者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未取得计划用途的常规登记证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说明: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出口商,属于境外申报人。
登记类型及分类条件列表
备案
|
1)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吨;
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吨位无限制),包括:
-
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聚合物的所有新化学物质单体/反应体重量百分比均小于或者等于2%;
-
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聚合物的所有单体/反应体均在《名录》中;
-
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在1000-10000道尔顿之间,分子量小于5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5%,且不含高关注/高反应活性官能团;
-
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大于等于10000道尔顿,分子量小于5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5%;
-
聚酯聚合物
不符合聚合物备案条件或者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或简易
|
简易登记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 吨(含)以上不足10 吨
|
常规登记
|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0吨
|
豁免情形
-
已有其他法律法规管理的制成品: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农药原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
-
放射性物质;
-
天然存在的物质;
-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杂质、副产物、废弃物等;
-
其他特殊类别:合金、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由现有化学物质物理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和其水合物(两者其一已列入《名录》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