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在临床上可否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3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经初步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符合伦理要求的,知情同意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患者的过程。

 

根据《管理规定》,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初步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器械的使用。

 

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其使用方法应当与正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一致,其适用范围不应当超出正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确认的适用范围。

 

国家药监局就《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权威解读:

 

一、关于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提出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申办者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经备案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验证的过程。考虑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特殊性和紧急性,在已开展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符合相关要求的患者、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均可提出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

 

二、关于签订协议

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为了保障受试者权益,明示拓展性临床试验的风险和受益,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受试者、研究者、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关于备案方式

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87号)有关要求办理,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的“试验名称”一栏中标明拓展性临床试验所对应的临床试验名称,并注明“拓展性临床试验”。在“备案号”一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注明拓展性临床试验所对应的临床试验的备案号。

 

四、关于数据的提交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或者补充资料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以按照审评要求提交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

来源:http://www.nmpa.gov.cn/WS04/CL2201/375930.html (国家药监局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