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生产企业所在园区的要求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有如下要求:

(1)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或者化学农药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

(2)   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地址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建厂;

(3)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l  农药生产许可该向谁申请?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九条规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l  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