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十)

1. 申请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证明材料为企业发票,但发票显示的化学物质信息为内部代码或简称,与申请物质的化学名称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信息应与申请物质的规范化学名称对应。如不对应,应提供其他关联性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化学物质信息与申请物质信息完全对应一致。

2. 简易登记申请表填写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填写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2)申请用途不属于出口用的,填写实际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

3)申请用途属于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或兽药中间体的,提供详细说明,说明属于中间体的详细情况及下游加工使用情况和最终产品信息等;

4)测试数据相关信息填写与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5)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豁免条款的数据,在申请表结果描述项内进行说明等。

3. 办理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一致;

2)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类名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编写;

3)化学名称注意空格、连字符、上下标,名称末尾不用加标点;

4)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应提供SMILES 码;

5)分子式注意下标等。

4. 拟更换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应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证明材料可为申请人与前代理人、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申请人与前代理人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与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以及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等。其中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规定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以及衔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