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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
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在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试验。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生产许可
我国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在中国境内从事农药生产活动,应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经营许可
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除专营卫生用农药外,非农药生产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农药生产企业经营生产范围之外的农药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