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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
我国实行肥料登记制度。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